近日《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辦法》發布了!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!我們先來看看關于繳存部分的主要內容。
第九條
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,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,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,不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。
月繳存額
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。
新參加工作的職工
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,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第二個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。
新調入的職工
從調入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,繳存基數為該職工調入當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。
第十三條
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(稱“繳存年度“)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。在一個繳存年度內,原則上繳存基數與比例不變。
第十四條
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繳存單位自行選擇,不低于5%,不高于12%。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,個人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繳存比例一致。繳存比例取1%的整數倍。
第十七條
生產經營虧損的企業,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,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(低于5%)或者緩繳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。企業降低繳存比例(低于5%)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。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(低于5%)或者緩繳的,應當重新提出申請,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,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。
關于提取部分的主要內容
第二十五條
繳存人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,即可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:
(一)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租房自住的;
(三)家庭發生突發事件的;
(四)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;
(五)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;
(六)離休、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;
(七)出境定居的;
(八)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其繼承人、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繳存余額的;
※紅色標記內容為新增內容,大家要注意。
第二十六條
1、繳存人符合以上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情形,可按相關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額,但賬戶內余額最少應保留人民幣1元。
2、繳存人符合以上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情形,可按相關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儲存余額,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。
第二十九條
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情況的監督檢查。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,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提交真實、有效的材料。對利用虛假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,公積金中心將追討并收回其騙提所得的資金;在繳存人騙提所得的資金全額退回之日起5年內,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、貸款申請資格;將該繳存人騙提失信情況書面通告其在職單位,同時納入信用管理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實施聯合懲戒;情節嚴重的報送媒體進行曝光并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
本辦法由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,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